溫州市人民政府關于擴大
市區高污染燃料禁燃區范圍的通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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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改善空氣環境質量,保障群眾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及環保部《關于發布〈高污染燃料目錄〉的通知》(國環規大氣〔2017〕2號)等法律法規和文件要求,經研究,決定擴大市區禁止銷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區域(以下簡稱禁燃區)。現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 一、禁燃區范圍 (一)鹿城區:除藤橋鎮和山福鎮以外的區域。 (二)龍灣區:全區域(含浙南產業集聚區所屬市區轄區全區域)。 (三)甌海區:全區域(含溫州生態園轄區全區域)。 (四)洞頭區:北岙街道、靈昆街道(含甌江口產業集聚區核心區全區域)。 二、禁燃區內禁止燃用的燃料組合 (一)煤炭及其制品。 (二)石油焦、油頁巖、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非專用鍋爐或未配置高效除塵設施的專用鍋爐燃用的生物質成型燃料。 三、禁燃區內現有高污染燃料設施(集中供熱、熱電聯產機組、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廠污泥干化焚燒項目除外)應于2019年底前自行淘汰改造,改用天然氣、液化石油氣、電、生物柴油或其他清潔能源。逾期繼續使用高污染燃料的,由環保、綜合行政執法等主管部門依法沒收或者組織拆除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其中飲食服務業違法使用高污染燃料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負責依法查處)。 四、自本通告實施之日起,禁燃區內不得新建、擴建、改建高污染燃料設施。高污染燃料設施改造期限到期后,禁燃區內禁止銷售、燃用相應類型的高污染燃料。 五、高污染燃料設施拆除或者改用清潔能源之前,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有效措施,確保污染物排放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 六、各區政府,甌江口產業集聚區管委會、浙南產業集聚區管委會、溫州生態園管委會,各級發改、經信、公安、綜合行政執法、商務、衛健、環保、市場監管等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加大清潔能源的應用推廣力度,加快天然氣、集中供熱等相關基礎設施的規劃和建設,嚴肅查處各類違法銷售、使用高污染燃料行為,積極鼓勵、引導轄區內單位和個人自行淘汰高污染燃料,共同做好禁燃區實施工作。 七、本通告自2019年9月15日起實施。原《溫州市人民政府關于擴大市區高污染燃料禁燃區范圍的通告》(〔2015〕4號)同時廢止。 溫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8月16日 (此件公開發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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